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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qū)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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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7030032492668/202105-00022 組配分類: 公共服務清單和中介服務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水利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其他 / 其他
名稱: 2021年宣州區(qū)水利局公共服務清單 文號:
生成日期: 2021-05-21 發(fā)布日期: 2021-05-21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2668/202105-00022
組配分類: 公共服務清單和中介服務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水利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其他 / 其他
名稱: 2021年宣州區(qū)水利局公共服務清單
文號:
生成日期: 2021-05-21
發(fā)布日期: 2021-05-21
2021年宣州區(qū)水利局公共服務清單
發(fā)布時間:2021-05-21 15:06 來源:宣州區(qū)水利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宣州區(qū)水利局調整后公共服務清單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時間:2021 年4月 14 日
序號 事項名稱       事項類別 實施機構 備注
1 水利科技下鄉(xiāng)(基層)服務 1.《關于印發(fā)﹤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水規(guī)計﹝2016﹞52號):將水利科技推廣到田間地頭、生產一線。
2.《關于印發(fā)﹤省水利廳深化水利改革領導小組2019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水規(guī)計函﹝2019﹞582號):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下鄉(xiāng)(基層)活動,實施水利科技扶貧、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工程基建所
2 水旱情預警發(fā)布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水利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省水利廳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防汛抗旱辦公室
3 組織開展“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安徽省水法宣傳月”活動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水利系統(tǒng)法制宣傳教育第七個五年規(guī)劃〉的通知》(辦政法〔2016〕136號)第二部分主要任務中第八條:持續(xù)開展水利法治集中宣傳活動。充分利用12.4國家憲法日、“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規(guī)頒布紀念日,大力開展水利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宣傳教育成效。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資源科
4 河道采砂禁采區(qū)和禁采期公告  1、第九條 下列區(qū)域為禁采區(qū):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規(guī)劃保留區(qū); (三)橋梁、碼頭、航道、電力電纜、通信電纜、過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qū);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區(qū)域。
2、 第十條 下列時段為禁采期: (一)江河、湖泊等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水庫達到或者超過汛限水位時; (二)淮河干流安徽段每年主汛期; (三)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3、 第十一條 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水工程建設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qū)或者規(guī)定臨時禁采期。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將禁采區(qū)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設立明顯的禁采區(qū)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區(qū)、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政執(zhí)法大隊
5 發(fā)布水資源公報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tài)監(jiān)測,定期或不定期發(fā)布水資源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皖政〔2013〕15號)第二十一條:定期發(fā)布水資源公報等信息。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資源科
6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水利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按照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標準,加快信用信息平臺建設步伐,健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完善信用信息登錄、檢索、查詢功能。所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于2015年12月底前登錄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導目錄(試行)》要求和信用信息平臺設置,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實現信用記錄的全覆蓋和電子化存儲。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自主填報信用信息,并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工程基建所
7 公布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施工企業(yè)信用等級 1.《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水建設〔2020〕307號)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全國信用評價工作,組織制定統(tǒng)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并負責對信用評價機構實施監(jiān)督管理。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其管轄范圍內項目法人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評價工作。
2.《轉發(fā)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水建設〔2020〕79號)第一條: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和有關單位應認真落實《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積極組織做好各類市場主體在我省從事水利建設的市場行為評價工作。第二條:為平穩(wěn)延續(xù)我省對水利施工、監(jiān)理企業(yè)的市場監(jiān)管工作,結合水利部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評價工作要求,強化對市場主體市場行為的監(jiān)管,全面開展對各類市場主體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項目合同履約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市場行為評價量化計分管理。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工程基建所
8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息發(fā)布 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建管﹝2020﹞306號)第十三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原則上應予以公開,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責令整改、約談、停工整改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可不予公開。第十六條: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至2年,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至3年。公開期限內再次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根據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嚴重程度及頻次,公開期限延長1至3年。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公開期滿后,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轉入后臺長期保存,確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處理在申訴、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申訴處理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工程基建所
9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培訓 《水利部印發(fā)關于加強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1〕627號)第六條第一項:法定代表人應為專職人員,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具有組織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經歷,有比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并參加過相應培訓。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工程基建所
10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合格證書核發(f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4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36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3.《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水利部令第26號)第25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水利部水安監(jiān)〔2011〕374號)第13條: 知識考試由有考核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有關機構具體組織。第14條: 申請人知識考試合格,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fā)證機關”)按照考核管理權限在20日內核發(fā)考核合格證書。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工程基建所
11 省管河道(長江除外)禁采區(qū)和禁采期公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wěn)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qū)和規(guī)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將禁采區(qū)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政執(zhí)法大隊
12 發(fā)布全省水土保持公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jiān)測情況,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公告:(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流失情況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監(jiān)測結果每二年至少公告一次。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資源科
13 全省水利水電工程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 1.《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六條:行業(yè)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yè)繼續(xù)教育的規(guī)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2.《關于開展2015年全省水利水電工程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培訓工作的通知》(皖水人函〔2015〕969號)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工程基建所
14 農村飲水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及培訓服務 1.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農村飲水管理總站職責的通知》(皖水人﹝2010﹞240號)第四條:承擔全省農村飲水技術示范、推廣、培訓、咨詢、服務等工作。
2.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15〕306號)第五條:要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責任人、凈水員以及水質檢測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的技術培訓,制定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技術培訓,顯著提高關鍵崗位人員的專業(yè)技能。由省級水利部門負總責,抓好水質檢測人員和水廠關鍵崗位人員培訓,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關鍵崗位人員長效培訓制度。
3.省發(fā)改委、省水利廳等《關于報送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規(guī)劃的報告》(皖發(fā)改農經﹝2016﹞308號)第十二章第五點:大力推廣應用凈水新工藝、新型除氟濾料、無負壓設備、水廠信息化控制、視頻實時監(jiān)測控制等新產品、新技術工作,提高農村飲水科技含量,充分發(fā)揮科技在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電工程管理所
15 農業(yè)節(jié)水和農村供水產品質量確認服務 1.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農村飲水管理總站職責的通知》(皖水人﹝2010﹞240號)第六條:承擔全省農業(yè)節(jié)水和農村供水產品質量認證相關工作。
2.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業(yè)節(jié)水灌溉和農村供水產品認證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07〕144號)第二條:農業(yè)節(jié)水灌溉和農村供水產品認證的范圍為噴灌專用設備、圍微灌專用設備、輸配水管材及管件、水泵及附件、水處理設備與材料等。
第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業(yè)節(jié)水灌溉和農村供水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領導。
3.省水利廳《關于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材質量省級監(jiān)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皖水農函〔2012〕1165號)第二條:省水利廳將委托省農村飲水管理總站以及有資質的檢測單位組織開展省級抽檢工作。各地要支持和配合抽檢工作,協(xié)調施工企業(yè)、監(jiān)理單位、管材生產廠家等,做好現場取樣、簽字確認、樣品封存等工作,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電工程管理所
16 水文情報預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條:水文情報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文機構按照規(guī)定權限向社會統(tǒng)一發(fā)布。禁止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fā)布水文情報預報。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資源科
17 安徽省水資源節(jié)約、保護、管理信息服務 1.《水利部關于印發(fā)<國家水資源監(jiān)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方案 (2016-2018 年)>的通知》(水財務〔2016〕168 號)和《水利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國家水資源監(jiān)控能力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水資源〔2012〕412 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由省水文局負責承擔全省用水總量、水環(huán)境、農業(yè)灌溉水量取用水在線監(jiān)測站建設。
2.《安徽省水文條例》:水文機構應當對水資源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為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生態(tài)修復、水環(huán)境治理等提供監(jiān)測資料。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資源科
18 泵站工程技術培訓、咨詢、推廣服務 1.《泵站設計規(guī)范》(GB50265-2010):泵站設計應吸取實踐經驗,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節(jié)省能源,積極慎重地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2.《泵站更新改造規(guī)范》(GB/T50510-2209):泵站更新改造應以允許安全、節(jié)能高效、防災減災、滿足生產需要和提供優(yōu)質服務為目的,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泵站運行的可靠性和裝置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已求得更加經濟合理的工程效益和社會效益。                                                                                    
3.《關于審核省水利廳直屬事業(yè)單位、機關附屬單位機構編制清理整頓方案的批復》(皖編字﹝91﹞121號):負責為全省防汛抗旱排澇緊急任務服務,負責全省機電排灌站規(guī)劃和管理。                                                      
4.《關于安徽省機電排灌總站主要職責的通知》(皖水人﹝2006﹞268號):組織開展機電排灌科技交流、科技推廣應用及工程技術咨詢等工作。                                                                                                                                 
5.1984年以來,省機電排灌總站針對我省泵站存在問題,與省內、外有關高校開展泵站更新改造綜合技術研究及有關泵站工程專項問題進行技術研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分別獲得省星火獎、科技進步獎。多年來,利用掌握新技術、新設備,為全省一百多座泵站改造或建設設計方案進行技術咨詢,確保泵站設計方案經濟合理。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電工程管理所
19 泵站工程安全鑒定技術服務 1.《泵站安全鑒定規(guī)程》(SL316-2015):泵站是我國水利基礎設施的中重要組成部分,對防洪、排澇、灌溉、供水、調(水)及環(huán)保和航運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泵站安全鑒定工作,是保證泵站更新改造或設備報廢更新工作有序進行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保證泵站“安全高效、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                                                                
2.《關于審核省水利廳直屬事業(yè)單位、機關附屬單位機構編制清理整頓方案的批復》(皖編字﹝91﹞121號):負責為全省防汛抗旱排澇緊急任務服務,負責全省機電排灌站規(guī)劃和管理。                                   
3.《關于安徽省機電排灌總站主要職責的通知》(皖水人﹝2006﹞268號):組織開展全省機電排灌站安全鑒定工作。
4.《關于加強大中型泵站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的通知》(皖水農函﹝2005﹞286號):大中型泵站的安全鑒定有泵站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安徽省機電排灌總站組成專家組實施安全鑒定工作。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電工程管理所
20 水旱災害防御抽排水應急救援服務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抗旱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7〕68號):強化抗旱物資儲備。干旱災害頻繁地區(qū)要根據災害特點、規(guī)律和分布情況,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以滿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強抗旱物資儲備、使用和調撥的管理,優(yōu)化儲備方案,不斷提高應急抗旱能力。
2.《安徽省省級流動排灌機械設備使用管理辦法》(省防指﹝2011﹞19號):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委托省機電排灌總站(以下簡稱省排灌總站)儲備省級流動排灌機械設備。省級流動排灌機械設備由省防指統(tǒng)一調度,省排灌總站負責具體落實。省排灌總站負責流動排灌機械設備的正常檢測、維修、保養(yǎng)等,保障機械設備正常運行。要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建立排灌機械設備臺賬,制定排灌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完善入庫、出庫手續(xù)。要建立機械設備調運和使用檔案。當有關地區(qū)發(fā)生嚴重澇情、旱情,當地固定泵站、流動機械不能滿足需要時,由縣(市、區(qū))防指向所在市防指書面申請,市防指提出意見后轉報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關單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書面申請。省防指接到申請后予以答復,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總站具體落實。 省排灌總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應立即與申請單位聯(lián)系,了解現場條件,合理配備流動設備并盡快將設備運輸到現場。當申請地排澇或抗旱任務完成后,申請單位負責機械設備回收工作,并在兩個星期內歸還到省排灌總站倉庫。申請單位在使用、運輸過程中,因人為因素造成機械設備損壞的,由省排灌總站按機械設備原價予以追償。
3.《省水利廳管理的省級防汛物資調用辦法》的通知(皖水災防函﹝2020﹞199號)省水利廳管理的省級防汛物資(以下簡稱“省級防汛物資”)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搶險。當遭受嚴重洪澇災害,市、縣防汛物資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經請示省防指同意后可調用省級防汛物資。
省水利廳接到省防指物資調撥通知后,應迅速向代儲單位下達命令,省水利廳水旱災害防御處承擔具體工作任務,調令由承辦人起草,處室負責人審核,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簽發(fā)。省水利廳直屬工管單位管理的工程因險情處理需要防汛物資的,由廳直工程管理單位向省水利廳提出申請,省水利廳水旱災害防御處提出具體調撥意見,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后,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若情況緊急,也可先用傳真或電話報批,后補辦手續(xù)。申請的內容包括調用物資品名、用途、數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等。
省級防汛物資代儲單位接到省水利廳的凋令后,應立即與調用單位聯(lián)系確定物資調撥方式,并及時向省水利廳報送調撥情況。省級防汛物資的調撥運輸應選擇安全、快捷的運輸方式。
申請調用省級防汛物資的單位,要做好防汛物資的運輸與接收工作,并開具收貨憑證。
調用省級防汛物資所發(fā)生的裝卸、運輸等相關費用(不含物資本身費用),由申請調用單位負責結算。
已消耗的省級防汛物資,屬省防指下達通知的,由省防辦按程序核銷。廳直工程管理單位申請調用的,由調用物資的代儲單位向省水利廳提出核銷申請,省水利廳報省防指、省財政廳批準核銷。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防汛抗旱辦公室
21 全省水利技術成果轉移推廣 1.《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fā)展的決定》(中發(fā)﹝2011﹞1號):要著力提高水利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力爭在水利重點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核心技術上實現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廣轉化。
2.黨的十八大報告:科技創(chuàng)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zhàn)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fā)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關于安徽省機電排灌總站主要職責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號):組織開展機電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廣應用及工程技術咨詢等工作。
4.《關于批準安徽省林業(yè)高科技開發(fā)中心等3個單位為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通知》(科區(qū)域﹝2012﹞60號):要以促進科技成果落戶我省為主要服務內容,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及時總結發(fā)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速度和效率。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工程基建所
22 節(jié)水灌溉與農田排水新技術示范推廣 1.《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令第669號)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qū)域農田灌溉排水試驗工作。灌溉試驗站應當做好農田灌溉排水試驗研究,加強科技成果示范推廣,指導用水戶科學灌溉排水。
2.《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深化農田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水農[2018]54號):加強灌溉試驗站網建設及灌溉試驗成果推廣應用,分區(qū)分類科學確定灌溉定額并建立定期發(fā)布制度,指導科學灌溉。
3.《水利部關于印發(fā)全國灌溉試驗站網建設規(guī)劃的通知》(水農〔2015〕239號):批準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水利科學研究院所屬的新馬橋農水綜合試驗站為安徽省灌溉試驗中心站、淮河流域灌溉試驗中心站。
4.《水利部關于印發(fā)全國灌溉試驗站網建設規(guī)劃的通知》(水農〔2015〕239號):灌溉試驗是純公益性事業(yè),是水利行業(yè)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科學灌溉、推進農業(yè)用水最嚴格管理制度的基礎;同時明確灌溉試驗站網的總體任務包括:農田灌排基礎數據監(jiān)測、采集,開展科學灌排試驗,示范推廣灌排新技術,指導服務農業(yè)灌排實踐。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電工程管理所
23 水土保持技術服務與推廣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yǎng)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2.《關于省水利科學研究院機構調整有關問題的批復》(皖水人函〔2013〕704號):批準依托安徽?。ㄋ炕春铀瘑T會)水利科學研究院設立“水土保持與水生態(tài)研究所”,負責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與水生態(tài)環(huán)境試驗工作。
3.根據工作需要,常態(tài)化開展。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資源科
24 取水許可發(fā)放、注銷及吊銷情況公告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審批機關應當將發(fā)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fā)放情況進行公告。
2、《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fā)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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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節(jié)約用水主要指標公布 《安徽省節(jié)約用水條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jié)約用水主要指標。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資源科
26 節(jié)約用水業(yè)務培訓 《安徽省節(jié)約用水條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對節(jié)約用水管理人員和用水單位的有關人員免費組織節(jié)約用水業(yè)務培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節(jié)約用水管理與服務水平。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資源科
27 取水許可遺失、損毀補辦服務 企業(yè)群眾實際需要,已常態(tài)化開展。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利局水資源科
28 農村飲水工程供水水質定期抽查結果公布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38號令)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jiān)督管理,定期組織有關監(jiān)測機構對水源地、出廠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化驗、檢測,并公布結果。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電工程管理所
29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的公示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38號令)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主動公開 宣州區(qū)水電工程管理所
注:1.“事項名稱”應填寫規(guī)范、完整。
    2.“辦理依據”應規(guī)范填寫依據名稱、條款及具體內容;涉及依據頒布、修改、廢止的,要注明實施、修改、廢止的文號及時間。
    3.“實施機構”應明確到具體科室或事業(yè)單位。
    4.對列入政務服務(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中的事項,在備注欄注明“政務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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